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9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7478.52元、利息2317.63元、手续费5785.3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43元,被告***负担850元(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