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按月利率9‰计算;罚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5‰计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92.82元);

二、如被告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拍卖、变卖被告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台庙村委会张辽路南侧、小洪河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长葛市不动产第20170000648号)、、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台庙村委会祥和路北侧小洪河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长葛市不动产第20170000649号)、及上述地上建筑物位于祥和路北侧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3号楼0000001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房权证长葛市字第**)于祥和路北侧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楼00××**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房权证长葛市字第**)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在被告万向公司上述土地及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97元,由被告长葛市万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3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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