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竞展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竞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永田、孙正军、朱文强、杨志云、齐湘春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128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一腾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竞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森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永田、孙正军、朱文强、杨志云、齐湘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