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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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549909.8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37477.47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4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958元、鉴定费305元;被告***负担受理费7701元、鉴定费796元;被告***负担受理费1925元、鉴定费199元。鉴定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赔偿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