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9606940.9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其中55457.14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111000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107207.82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53668.2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9279607.83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逾期保费以960694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自有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承担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9元,由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