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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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市林茂森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大写:玖佰万元整),以及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利息4194748.65元,合计13194748.65元; 二、由被告昭通市林茂森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12%的罚息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2774元由被告昭通市林茂森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