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偿款61784.0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5061.91元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另56722.13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偿款56722.1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偿款61927.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5204.97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另56722.13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67元,减半收取1954.3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