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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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16071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9日开庭时间2020年6月23日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含取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 答辩意见原告仅提交了一个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原告放任他人使用图片,属于恶意维权。被告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被告使用图片BVS-p0029312就是为了介绍图片上的内容,构成合理使用。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没有提交原告受损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没有提交合理费用。被告是在一个短期活动时发微博使用了BVS-p0002524图片,但也没有据此获利。 主要事实作品类型及数量:2张摄影作品,编号为:BVS-p0029312、BVS-p0002524 作品权属:著作权 侵权取证时间:2019年11月18日 侵权账号:新浪微博“三夫户外” 作品使用时间:2015年5月14日;2017年7月15日 作品使用方式:微博发文中使用涉案2张图片作为配图 简要裁判 理由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原告提交涉案图片原片和作品登记证样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主张使用图片BVS-p0029312就是为了介绍图片上的内容,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应仅限于对作品的适当引用,被告在发博文时将涉案图片全部使用,不符合适当引用,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应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数量及宣传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原告主张合理开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判决主文一、被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800元。 受理费分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告知事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审 判 员 崔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潘昌 书 记 员 王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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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