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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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利息人民币5235208.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承担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9万元。 二、如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质字[2017]第32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D2-0-2017-03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9006.745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金坛市房权证村镇字第C××6号、C××7号、C××8号、C××9号,坛国用(2016)第4××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质押的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876.62万元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2048200011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常州市博强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对上述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常州市博强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92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5927元,由被告常州博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常州市博强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