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嘉远塑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巨鑫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阳嘉远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并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即2016年2月29日起对该360万元本金按照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贷款罚息(原告已经收取的部分予以扣减),至对应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巨鑫兔业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36元,公告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