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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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汾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汾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向原告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委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14万元,计5114万元。 二、被告临汾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向原告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罚息执行标准: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 三、被告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债务在92647365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被告临汾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375元,由临汾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临汾五洲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