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犇牛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35000元。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山东犇牛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