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浩福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62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昌新,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浩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晨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莹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