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浩福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62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昌新,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浩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晨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莹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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