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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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399862.72元;2、以贷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75‰,从2018年6月22日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60033.38元;3、以贷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25‰,从2019年6月1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郎溪县(郎房地全证建平字第14041037号、14041038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额为27312000元)。 四、被告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60元,减半收取89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94180元,由被告***、溧阳市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36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