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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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县齐欣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盐县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2011.48元、支付利息损失4045.84元(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暂算至2020年5月14日,以后利息以36201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7%计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海盐县齐欣蔬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300元; 三、被告海盐县沈荡镇建芬家庭农场、海盐壹斤家庭农场、***、***、***、***、***、***对被告海盐县齐欣蔬菜专业合作社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8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海盐县齐欣蔬菜专业合作社、海盐县沈荡镇建芬家庭农场、海盐壹斤家庭农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