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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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7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114.7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每年以360天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义务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