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瀚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满洋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1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1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1486030.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的利息为14000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以174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701659.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26日;自2020年4月27日起以1631459.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5月2日;2020年5月3日利息以1566567.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5月4日起以1519500.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7日;自2020年6月8日起以1486030.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1民初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5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9.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69.94元,由***、***负担24241.6元,由***负担4228.34元,***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9.94元、保全费10000元,应退还29241.6元给***。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9.94元,由***、***负担19984.2元,由***负担3485.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5
发布日期 2020-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