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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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31333.37元,并以931333.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自2015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实际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93133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山西信合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8元减半收取计10799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