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149905.8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为9456.45元、罚息6795.63元,其余罚息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款项在最高主债权余额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