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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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支付工程款18,252,467元及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800万元按年利率10%标准计息,252,4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变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8,252,467元范围内对所建设的延边国际时尚MALL中心B、C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82元,合计642,382元,由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0,152元,***、***负担302,230元;鉴定费537,818元,由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4,784元,***、***负担253,0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