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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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以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延边国际时尚MALL中心B、C区工程施工合同》及《延边国际时尚MALL中心B、C区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无效; 二、被告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21179153元,并承担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8000000元按年利率10%计息,317915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第三人***、***在被告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21179153元范围内对所建设的延边国际时尚MALL中心B、C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00元(原告已预交214150元,第三人已缓交214150元),鉴定费537818元,共计966118元,由被告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1900元,由第三人***、***负担214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