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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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尼泰(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7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18299.04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万元。 三、如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的抵押房产(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3××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对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编号为01705102019610009的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被告尤尼泰(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19元,由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富世欣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编号为01705102019610009的借款合同产生的费用17400元所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被告尤尼泰(常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