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
东阳青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西海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克顿影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优酷网(http://www.youku.com)和优酷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iphone客户端、ipad客户端)上就《猎场》、《守卫者-浮出水面》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5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1-0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