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5973.15元和贷款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2%从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15.3%从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