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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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款463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0日起以227898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止、自2016年11月10起以172898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自2017年1月25日起以32898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3月19日止、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61385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止、自2017年6月13日起以46385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6385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鉴定评估费2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2元(其中本诉9000元,反诉7605元),保全申请费3170,合计19772元,由被上诉人宣城市建设总公司负担2602元,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2元,由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