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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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行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行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2486.69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1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