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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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苏0411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5月20日利息295773.55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755‰计算的利息),扣除刑事案件追赃返还的金额。 原审案件受理费46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9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此款原审原告已预交,原审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审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