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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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盛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全成车业有限公司代偿费用4686007.37元并及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合计202733.5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全成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510元,由被告常州盛华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