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限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何屋底大沽岭三洲埇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4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2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1112919号]转移至:粤房证字第**名下。 三、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何屋底大沽岭三洲埇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4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2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1112919号]转移至广州银行股份:粤房证字第**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被告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四、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何屋底大沽岭三洲埇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4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2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1112919号]转移至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粤房证字第**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被告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五、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何屋底大沽岭三洲埇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产权证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4号、吴府国用(1996)字第08210400122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1112919号]转移至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粤房证字第**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六、因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