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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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山支行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61748.25元(已算至2017年9月6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78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