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HT9061030190003665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20年9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3.95‰计算,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以上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3,228.81元,截至2020年10月19日止累计欠付利息699.94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元,由***、***共同负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