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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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5734.4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为7084.3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5734.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9)。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金额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负担5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85元。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