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33867.1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72元,减半收取231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