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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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199995.87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5322.41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止)及从2020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99995.8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财产保全费1597元,合计38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