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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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平原县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54212.25元。 案件申请费2291元,由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