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646.53元、利息11738.62元、滞纳金3904.35元,合计42289.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止,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继续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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