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泷龙板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泷龙板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4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按月利率9.96‰计算,罚息以4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利息应扣除被告方已支付利息92.88元); 二、被告***、***、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泷龙板簧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6元,由被告长葛市泷龙板簧有限公司、***、***、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