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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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荔浦丽洁日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1269.31元(此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7日,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12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