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10263号 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芳,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威,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艳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国晓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