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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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泰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迪亚电容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辽宁迪亚电容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73.76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55元,由申请人合肥泰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