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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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321.0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1148.98元,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代偿款32321.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照号为浙C1××**的东风标致牌汽车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