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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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24793.94元、手续费2231.19元、滞纳金209.9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5日,利息11964.81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