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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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三盛合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14922.2元。 二、被告山西三盛合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代偿款114922.2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2015年7月29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山西三盛合酿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2984.44元; 四、驳回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6元,由被告山西三盛合酿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