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溧阳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汇票票款2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上沛支行,户名:溧阳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账号:870xxxxxxxxxxxxxxx0117); 二、确认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汇票票款20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9日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