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璇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宁夏电信IPTV”平台提供影视作品《海棠依旧》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公证费91元,以上共计20091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9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负担231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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