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
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漳州琨盛物流有限公司
漳州市好运物流有限公司
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万嘉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异标一体分拣设备采购合同》、《异标一体分拣设备附加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配件;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92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3-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