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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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异标一体分拣设备采购合同》、《异标一体分拣设备附加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配件;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瑞通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92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捷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