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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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至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22,443.09元及逾期利息33,701.7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166%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上述费用共计14,46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