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649.8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计1,196.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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