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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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张家口天喜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冠亨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天喜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3330000元及利息、罚息6206695.8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张家口市冠亨仓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83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19448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