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初102号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欣,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欣,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欣,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达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欣,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玉。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B座)。

负责人:许文娟。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容红

审判员魏欣

审判员夏林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婧如

书记员闫妍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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